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和解筆錄原告 劉育誠 被告 張老聰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12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冷明珍書記官梁靖瑜通譯王雋凱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劉育誠到被告張老聰未到訴訟代理人張明賓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參仟 參佰元,給付方法由被告當場給付原告現金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元,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交閱覽無異議始簽名如后。
原告劉育誠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明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靖瑜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梁靖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