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范氏 夢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 劉鐙徽 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范氏夢貞 4989371新臺幣20,000元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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