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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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方心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繯球國際有限公司、 危彥豪 、 林佳璇 (即陳清源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繯球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