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安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安渝於民國110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518,969元正未給付,其中488,451元為本金;28,726元為利息;1,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蕭榮峰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4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8451元洪安渝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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