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告 顏嶸祿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顏嶸祿上開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7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