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正一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號
送達代收人 吳淑慧 住嘉義市○○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