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洪韋捷 即 洪俞瑋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於命被告補裁判費後另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