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甲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母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