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林祥裕 、管怡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狀聲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債務人黃筱洛」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