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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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7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和 、 陳廖慧碧 、 陳俊良 、 陳玟 均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