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91號聲請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395.4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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