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32號聲請人吉伯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碁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碁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9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2月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