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 陳志偉 即蓮鑫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主張於民國110年3月28日起以年息
3.1%起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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