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苗小字第10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宋國鎮書記官歐明秀通譯劉漢昌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98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歐明秀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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