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確定。然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更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七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裁判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誤引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