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黃敬庭 民國84年.兼法定代理人 黃信融 兼法定代理人 黎桂連 原名 黎貴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被告新北市立五股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秀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