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靜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及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107年5月15日及107年7月12日開庭期日之法庭活動及原貌,以維護法律上訴訟攻防之所需,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5號於107年5月15日及107年7月12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為確定上開期日開庭情形,以維護法律上訴訟攻防之所需,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本件民事案件現尚未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聲請人為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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