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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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 吳宏峻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宏亨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吳宏峻之戶籍設於雲林縣東勢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