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陳育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 林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協商和解中,目前初步達成共識,經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以利雙方能以和解方式達成圓滿之結果,爰指定民國105年5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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