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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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58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上列聲請人以 王琮粕 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為准駁之裁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本票之發票人王琮粕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1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3月28日│29,195元│未載│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