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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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645號聲請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12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