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5號

原告 鄭碧娥

被告 陳昭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2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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