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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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參肆貳公克、零點零參肆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被告許育銘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依法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其中1包含微量海洛因,驗餘淨重0.3342公克;另1包驗餘淨重0.0348公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年度毒保字第45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7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08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育銘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請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1包含微量海洛因,驗餘淨重
0.3342公克;另1包驗餘淨重0.034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08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3660號卷第6頁)。據上,堪認扣案之海洛因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以,本件聲請,核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