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劉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公司董事長 蘇宜湘 業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死亡,雖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法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債務人公司四名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