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維珊 律師複代理人 王韻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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