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告 卓素芬 被告 詹宸翔
孫彬元
魏綱邑 游志誠 王韋勳
謝少甫 吳駿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宸翔、孫彬元、魏綱邑、游志誠、王韋勳、謝少甫、吳駿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卓素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謝少甫、吳駿程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序中提出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之和解協議書影本,然訴訟外和解並無終結民事訴訟程序之效果,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洪甯雅
法官蕭淳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