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高○○(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陳○(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