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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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陳俊豪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5705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上開執行案件查察結果,被告於該執行事件係請求拍賣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權利範圍為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600元(即該建物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台灣金聯資產(股)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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