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文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0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合法送達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文瑞(下稱上訴人),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記載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依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容理由後補」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嗣經本院發函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函文已於102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且係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102年10月15日中院東刑直102訴1770字第106401號命補正上訴理由書函、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