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黃書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書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