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蕭加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0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民國)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5,568元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下同)年息16%(以下同)日息萬分之5(以下同)002867元自112年3月5日起003553元0041,792元自112年2月5日起(以下同)0053,500元006175元007228元0081,360元009495元010437元011585元0122,212元013330元01478元015780元016591元017595元018572元019837元0201,890元021235元022161元023306元024252元025480元026171元027200元028378元029480元03062元031441元032336元033848元034141元035216元036890元037525元038532元039204元040612元04140元042380元043140元04494元045858元04657元047605元048247元049260元050200元051848元052755元053475元054450元055770元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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