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原告 吳美蓉 被告 林鑫 呈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28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