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林妍伶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被告 林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3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即原告陳報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又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1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