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