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45號原告 林正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