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曜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57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曜隆因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曜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除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3月3日」外,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22日14時│100年5月1日││││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837號│度毒偵字第837號│度毒偵字第244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最後││1225號│1225號│3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2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本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455號│2455號│3239號││├─────┼────────┼────────┼────────┤││判決│101年1月9日│100年12月19日│101年1月2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字第1239號│度執字第1239號│度執字第1554號│││(編號1至4定應執│(編號1至4定應執│(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2年10月)│行刑2年10月)│行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1日│100年4月25日│100年11月26日14│││││時1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831號│度毒偵字第2537號│度毒偵字第37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最後││198號│2428號│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0年10月18日│101年3月28日│├────┼─────┼────────┼────────┼────────┤││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本院│││││(程序駁回)│││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98號│1096號│719號││├─────┼────────┼────────┼────────┤││判決│101年3月3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2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字第3087號│度執字第3703號│度執字第457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2年10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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