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苗栗縣頭份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相對人 陳雅惠
徐苑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陳雅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4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陳雅惠邀同相對人徐苑伶為保證人,即於107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7年4月18日起至122年4月18日止,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權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並加付違約金。
詎借款人自110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788,8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8月1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天聲3991031.574020/206314權利範圍:陳雅惠、徐苑伶各2010/2063142苗栗縣竹南鎮天聲433-122.1386/4426權利範圍:陳雅惠、徐苑伶各43/4426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24天聲段399地號竹南鎮山佳里21鄰佳北二街103號4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82.05合計:82.05陽台:5.49全部權利範圍:陳雅惠、徐苑伶各1/2。共有部分:天聲段349建號權利範圍為2557/13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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