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告 曾榆珅
周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