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李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叔妙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