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7號附帶上訴人 江秋英
江榮弘 江秀敏 劉福民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方昱棋 附帶被上訴人 江榮元
何秀英 江柏進 黃俞靜 廖國烜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及訴之追加。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元;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70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及1,500元,兩者合計為4,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