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612號聲請人 鄭言鎬 相對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2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1061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10年9月1日5,000,000元4,000,000元110年9月30日110年9月30日C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1061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01110年9月7日5,000,000元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7日CH0000000002110年9月23日10,000,000元110年10月22日110年10月22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