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 邵文斌 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鄭志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十五日起,於每滿三個月之當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事實,亦有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證明書在卷足憑。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任職於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5,500元,配偶無業無收入,債務人須獨力負擔四名子女生活教育費用,則債務人每3月為1期,每期清償15,000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此外,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黎明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共32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000元││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579,568元││4.清償總金額:480,000元││5.清償比例:30.3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43,664│1,364│├──┼──────────┼─────┼──────┤│2│萬泰商業銀行│355,821│3,379│├──┼──────────┼─────┼──────┤│3│台新商業銀行│243,937│2,317│├──┼──────────┼─────┼──────┤│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7,666│1,972│├──┼──────────┼─────┼──────┤│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77,735│2,637│├──┼──────────┼─────┼──────┤│6│板信商業銀行│350,745│3,331│├──┼──────────┼─────┼──────┤││合計│1,579,568│15,000│└──┴──────────┴─────┴──────┘附件二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