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戊○○即 吳振生 ).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