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2號聲請人 吳柏年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有仁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又為利程序進行,請補正聲請人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