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謝勝
林婉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消費及儲值時間」欄之「106年8月24日」,均應更正為:「105年8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黃謝勝、林婉婷持拾得之悠遊卡消費及儲值之時間應均為105年8月24日,然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消費及儲值時間」欄位均誤載為「106年8月24日」,應更正為:「105年8月24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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