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4
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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