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重覆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逃亡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聲請重審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確定決定(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確定決定後,須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始得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係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決定理由內敘及「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七號決定(下稱第四七號決定)」部分有誤,伊因而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之聲請重審,乃原確定決定以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決定書理由欄所載第四七號決定,固為「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六號決定」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其結論。原確定決定駁回聲請人對上開確定決定所為重審之聲請,結論並無不合,亦無所稱就其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重審,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