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翔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本院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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