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大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5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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