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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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7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仲倫於106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1月15日起至109年11月14日止。詎料債務人劉仲倫於108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1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7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仲倫│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269227││4月15日起││點八八計算之利│││元││││息,及其中(1│││││││)27,766元自1│││││││08年4月16日起│││││││至108年7月2日│││││││止(2)269,227│││││││元自108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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